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業務執行之監督 第11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每月製作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