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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17 頁-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6條 …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五、原住民…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63條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機構,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許可、核定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本法外,有關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及長照人員訓練認證…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5條 …合第一款、第三款、前款或第八款情形,或該公告生效日起三年內將除役或轉為緊急備用之發電機組者,得以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替代之。六、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使用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或使用熱處理法…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4條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其核能電廠對於核燃料運送、電廠除役方式及除役後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營運及除役拆廠階段核種外洩風險性之影響程度、範圍等,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既有核能電廠廠址興建或增建機組,應將已產生之環境…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9條 …影響評估:一、核能電廠興建、添加機組工程或其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二、水力發電設施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位於國家公園。(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三)位於重要濕地。(四)位於…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7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6條 …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8條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第22條 …用權資產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是否具有恢復原狀義務並已估列相關除役成本。(十五)查明無形資產之內容及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十六)核對無形資產有關憑證、文件及許可之證明。(十七)查明無形資產是否仍有效益存在,其成本是否按有效…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7條 …放之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人工構造物,並要求訂定、執行除役計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許可期限屆滿未依前項除役計畫執行者,或主管機關對未經許可而為前項行為者,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該設施或人工構造物視為海洋廢…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安置身心障礙與年長之退除役官兵就養,特設榮譽國民之家,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榮譽國民之家,依所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安置類別與人數,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
-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附屬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
- 行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7條 …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 行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本準則辦理,並遵循商業會計法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2條 凡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其生活指導及管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保持退除役官兵之共同榮譽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退除役官兵,…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3條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及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4條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業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安置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5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除由就業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外,並得函請輔導會依「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及「榮民模範、員工楷模選拔表揚實施規定」辦理獎勵。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6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如有工作怠惰,不聽指導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就業機構得函請輔導會配合疏處,如情節重大者,則依相關法令處理。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7條 請求就醫之退除役官兵,就診時,非經醫師認可不得強求住院,其在住院期間一切醫療及生活,均應遵守院方之規定及接受醫護人員之指導,健癒後經院方通知出院時不得拒絕出院。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8條 請求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經輔導會審查符合就養規定後,安置榮譽國民之家就養,各榮譽國民之家對其生活應妥予照料,並予適當之編組。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0條 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如有不聽指導管理或其他違紀情事,除涉及刑事範圍應移送法辦外,各就養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住輔導會所設榮民自費安養中心老年頤養榮民之管理,概依經法院公證之自費安養入住契約書辦理。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就養機構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一般生活及健康情形,均應詳予紀錄,以為生活指導及管理之依據。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輔導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均應敦品勵學遵守校規,並服從學校及師長之管教,如有違反,應由學校依照規定予以處分。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3條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依法退除役之官兵應依其居住地,由輔導會所設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調查訪問或編組輔導照顧,並就其應享權益之取得及維護,予以必要之協助。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4條 退除役官兵遇有糾紛事件,輔導會得予以必要之協助。其因失業而流落者,並應接受輔導會之收容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