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13條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依法退除役之官兵應依其居住地,由輔導會所設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調查訪問或編組輔導照顧,並就其應享權益之取得及維護,予以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