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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46 頁- 立法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 立法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5條 …卸職委員參加之社團法人辦公室或補助。前項社團法人須由本院現任院長為其理事長,卸任院長為其榮譽理事長。
- 立法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 立法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6條 經唱名三次未在場之委員,由副院長代抽決定。
- 立法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代抽,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值日簿之格式另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法律問題之研究。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前項…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僅…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院長得指定人員辦理公設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由院長決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