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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2. 立法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5條 …卸職委員參加之社團法人辦公室或補助。前項社團法人須由本院現任院長為其理事長,卸任院長為其榮譽理事長。
  3. 立法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4. 立法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6條 經唱名三次未在場之委員,由副院長代抽決定。
  5. 立法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代抽,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
  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值日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日簿,於翌日上午送請院長核閱。值日簿之格式另定之。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法律問題之研究。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前項…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僅…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2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院長得指定人員辦理公設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2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由院長決定之。
  3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