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