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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9條 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
  2.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2條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曾…
  3.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初次擔任各官等職務者。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
  4.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列等者,以核敘至所轉任職務列等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
  5.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2條 …官等及職等職務,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官等及職等之人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類人員間之轉任。前項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
  6.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3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三、高級業務員、高…
  7.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4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按其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各等級考試及…
  8.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5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一、高等考試之三級、特種考試之…
  9.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6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敘定資位,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起敘。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
  10.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年資之對照,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11.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
  12. 考試典試法 第5條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13.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
  14. 司法法官法 第44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將其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15. 司法法官法 第47條 …懲戒之事項。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6. 司法法官法 第49條 …第三十條第二項法官應付個案評鑑之規定及第五十條懲戒之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
  17.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
  18. 司法法官法 第53條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
  19. 司法法官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級至第二十二級,並自第二十二級起敘。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敘薪。三、候補法官本俸分六級,從第十九級至第二十四級,並自第二十四級起敘。律師、教授、副教授、…
  20. 司法法官法 第72條 …員並給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
  21. 司法法官法 第75條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
  22. 司法法官法 第76條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視同法官,其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規定列計,並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及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限制;轉任期間三年,得延長一次;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回任法官…
  23.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24. 司法法官法 第80條 …,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25. 司法法官法 第89條 …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
  26. 司法法官法 第90條 …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
  27.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5條 …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辭任法官代表。二、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三、退休、資遣、辭職。四、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五、有第二條第二…
  2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2條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於轉任之服務機關報繳其加入基金費用之次一作業月份,移撥至轉任後…
  2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列標準辦理:一、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附表所定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補繳曾任年資應繳基金費用計算標準,對照相當等級之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所審(敘…
  30.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常務人員),指轉任政務人員之前一日具有現職常務人員身分;所稱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