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6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敘定資位,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起敘。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