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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1條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
  2.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2條 調解程序於申訴會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3.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3條 申訴會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或專家諮詢、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前項鑑定人員及諮詢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關於申訴會…
  4.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4條 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5.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5條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提供資料,調解委員…
  6.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6條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為適當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力謀雙方之和諧。
  7.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7條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8.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8條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於前項指定期間內以…
  9.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9條 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之經過、結果與期日之延展及附記事項。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載明調解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
  10.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0條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前項調解期間,於調解申請書尚未補正或調解費尚未補繳者,自收受補正文件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當事人於調解期間內,續以書面補具理由、陳報…
  11.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0-1條 調解程序,得經當事人向申訴會以書面陳明合意停止,並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於調解會議期日當場以言詞向調解委員陳明合意停止者,應記明於會議紀錄。合意停止調解程序之任一造當事人,均得以書面向申訴會申請續行調解程序。當事人自陳明合意…
  12.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1條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前項撤回,申訴會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13.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2條 …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14. 行政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3條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15. 行政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6條 …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核准:一、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6條 …教合作機構不得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訴或協調或依勞動事件法聲請調解、提起訴訟,而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第一項差別待遇之認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就業歧視認定之規定。
  17.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導考核。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十五、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
  18.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2條 …及記錄。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19. 行政法務部處務規程 第8條 …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
  20.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導考核。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十五、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
  21. 行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8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22.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4條 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
  23.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9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24.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0條 仲裁機構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應即檢附繕本,通知他方當事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解同意書。他方當事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調解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解。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後,仲裁機構應即通知當事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選…
  25.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1條 當事人應共同選定仲裁人一人或各選定一人,進行調解。當事人得約定由仲裁機構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或二人,進行調解。當事人未有前項約定,且屆期未能選定仲裁人者,得由當事人一方商請仲裁機構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為調解人。
  26.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2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
  27.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3條 調解人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出席,其有代理人者,通知代理人。
  28.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4條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29.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5條 調解程序,於仲裁機構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30.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6條 調解人應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爭議之所在,必要時,並得就事件關係為必要之調查。仲裁機構依本規則調解爭議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