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9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第39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