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