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4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第44條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