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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 42 頁-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4條 …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對於船舶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時止,仍得為之。前項強制執行,除海商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外,於保全程序之執行名義,不適用之。
-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4條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5條 …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三、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於終局評議…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7條 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三、案件爭點之整理。四、曉諭為證…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8條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0條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一、法律另有規定者。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前項裁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1條 檢察官、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相互聯絡以確認下列事項:一、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二、本案之爭點。三、雙方預定聲請調查證據項目、待證事實,及其範圍、次序及方法。四、雙方對聲請調查證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2條 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應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被告或辯護人: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4條 辯護人於檢察官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以準備程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各款之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送達於檢察官:一、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如否認犯罪,其答辯,及對起訴事實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二、對檢察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2條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3條 …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4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當事人、辯護人均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二、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取得證據或知悉其存在者。三、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四、為爭執審判中證人…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1條 審判長於前條程序完畢後,應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2條 審判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得變更準備程序所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47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四、調查證據。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48條 …二條至第四十四條關於懲戒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2條 …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 司法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2條 …或關懷服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前項第四款之陪同出庭,包括出庭前準備、出庭時陪同及出庭後之輔導;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包括諮商輔導、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衛生醫療、就業輔導、法律扶助、原住民、新移民及其他社會或社會福利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4條 …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法院命先行共同生活者,宜…
-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6條 …之: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第一項至第三項…
-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8條 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得先以承辦委員一人行準備程序。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關於本會權限之規定,於承辦委員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3條 …第二審案件應行言詞辯論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意旨。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事項。三、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
- 考試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 第10條 …入闈辦理建檔之工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準備應考國家考試時,應簽報迴避相關題庫工作或於入闈辦理建檔前主動告知,並依規定迴避。前二項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違反者,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關辦理,並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一、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二、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入。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一、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二、計息墊付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應由國庫撥補之保險給付支出。三、存放於承保機關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四、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短期票券。五、投…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但單一國內股票前二年度末之市值均占臺灣加權股價指數…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