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4條 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