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19 頁- 行政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公益信託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二、為有…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5條 …位者之姓名。三、委任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高階管理職位者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依前條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前項規定確認身分…
- 行政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6條 …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前項各款資料為影本者,…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1條 …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必須取得並持有足夠、正確與最新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前項受託人應就前項信託資訊進行申報,並於資訊發生…
- 行政民法 第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 行政民法 第578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 行政民法 第579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民法 第580條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應補償其差額。
- 行政民法 第581條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入者,其利益均歸屬於委託人。
- 行政民法 第582條 …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
- 行政民法 第583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占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前項占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 行政民法 第584條 …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 行政民法 第585條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
- 行政民法 第586條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行政民法 第587條 …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 行政民法 第588條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 行政民法 第664條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 行政信託法 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行政信託法 第3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信託法 第6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
- 行政信託法 第8條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信託法 第12條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15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 行政信託法 第16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23條 …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 行政信託法 第24條 …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信託法 第31條 …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 行政信託法 第32條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
- 行政信託法 第33條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35條 …十四條之規定。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