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16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信託財產 第16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