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3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