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6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 / 9 頁
  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依營運計畫實施,其有變更計畫者,應經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得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查驗其是否依營運計畫實施;未依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園區事業、育成中心及研究機…
  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保證金,其額度依核准投資股本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並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政府債…
  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8條 管理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審核園區事業營運計畫之實施者,應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下列事項:一、資金實收情形:應投入足以完成計畫之股本金額,並考量其營運狀況、損益與負債情形。二、生產設備:應依營運計畫輸入足夠之生產…
  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廢止進駐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園區事業並應依公司法規定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遷址或撤銷登記。
  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1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廢止進駐核准或自行遷出園區,而未完成營運計畫者,其保證金不予發還。
  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指提供場所、設備、專業諮詢、技術移轉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園區事業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政府機構或法人。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研究機構,指政府所設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醫學中心之教學醫院、經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業務之法人。
  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科技研究、創新及發展推動,指下列事項:一、新技術之引進。二、園區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三、產學與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創新及發展之獎助。五、科技成果媒合及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六…
  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儲運單位或園區事業得依相關法規兼辦報關事宜,並得於園區內依相關法規設置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率以上,指園區事業最近連續三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之平均值,超過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公民營企業投入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率。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具有一定之研究…
  10.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實驗農場,指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為試驗用或研究用之實作場所。
  1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園區事業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報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
  1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之登記者。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
  1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衛星農場,指提供園區事業生產原料來源或生產需要之農場。
  1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年度營運報告,指園區事業就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及營運計畫執行之檢討。
  1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廠房或營業場所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二種以上之土地或建物者,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之。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營業額超過附表一所定預估營業額者,應改依當月…
  1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1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園區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園區機構),依附表二繳納管理費。前項附表內所稱機構類別,由管理局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1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7條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繳納管理費之程序、期限及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下:一、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二十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向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二、已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
  1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9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其已併入計算繳納管理費者,應於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逾期…
  20.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11條 管理局為估算園區各產業產值、營運及銷售等數值,得請園區事業提供預估營業額資料,以作為未來評估收取管理費之參考。管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必要時得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
  2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13條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廢止其進駐核准,或其他園區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者,除短期場地維護費依實際使用情形繳納外,經辦妥解約或申請退出園區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