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9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9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其已併入計算繳納管理費者,應於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