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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0條 …行之日起,得繼續營業二年;二年屆滿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本條例施行前已訂定之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其租賃或委託管理期間持續至本…
  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二年;二年屆滿未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不得繼續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僱用違反前項規定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依第三十…
  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2條 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
  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4條 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核發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證,應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5條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一、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5-1條 …、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機關…
  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0條 …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致其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被徵收、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
  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2條 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前項核定計畫附有條件者,應於條件成…
  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5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一、離…
  1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6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
  1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6-1條 …,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實際已作住宅使用者,依下列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規定核准:一、計畫範圍界線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且地形坵塊完整。…
  1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1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項序文所定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之認定基準如下:一、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與租賃契約書約定之委託管理及租賃期間均達一年以上。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者:簽…
  15.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1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租賃住宅服務業依前項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者,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時,應即向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申…
  1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
  18.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公司登記,於外國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指分公司登記。
  1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處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登記:一、申請書。二、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租賃…
  20.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得以書面敘明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1.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原核發許可及變更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二、負責人。三、營業項目。
  2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停業、復業、解散及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變更…
  2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停業、復業及裁撤,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
  2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遷出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遷出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變更登記。…
  25.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停業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停業後三十日內,檢附原核發之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復業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准予…
  2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解散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解散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准予解散登記者,…
  2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裁撤分設營業處所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裁撤後三十日內,檢附原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裁撤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28.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遷出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後並應通知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
  2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許可後,應依第八條規定向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登記及核發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後並應通知原登記…
  30.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有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或前條所定申請事由者,得併同向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