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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 200 頁-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0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其代表人。長照機構法人應置監察人,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置監察人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董事、監察人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機構之職員。但有第二十…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1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3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董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4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長照機構法人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得檢查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或令其提出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長照機構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6條 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時,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之投資金額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長照機構法人因前項之投…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7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長照機構法人於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提撥後,其對外捐贈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或其資產之一定比率,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為長照機構社團…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8條 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保證人。長照機構法人之資金,不得貸予任何人,亦不得以其資產為任何人提供擔保。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9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於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於上開設立登記期限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0條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其他同質性之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其合併後法人之長照機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應符合第七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四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告及財產目錄;對已知…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1條 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法人,始得使用長照機構法人或類似之名稱。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不得使用與他長照機構法人相同或易於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長照機構法人所設機構,應標示其長照機構法人名稱。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2條 長照機構法人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或廢止其許可。長照機構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機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3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4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五、董事長之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六、…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5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七人組成之。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二、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至少一人。三、由外國人擔…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6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7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選任董事充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9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下列資訊;其公開之事項變更者,亦同:一、捐助章程。二、董事及監察人姓名。三、年度業務報告。四、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財務報告。五、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0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於三十日內依其組織章程成立董事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1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二、財產總額。三、業務項目。四、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五、董事長之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2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每一社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組織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得於組織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社員擔任董…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3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4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5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社員總會補選之。總會逾期不能召開時,主管機關得選任董事擔任之;其選任辦…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6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7條 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處…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8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由主管機關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9條 …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一、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規定。二、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