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3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三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第33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