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於三十日內依其組織章程成立董事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於經核定後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報主管機關備查。二、前款以外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登記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