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二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第2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