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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前項情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2.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2條 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3.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3條 …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者,如已繳納裁判費,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原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當事人。
  4.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三、勞動調解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為旁聽之人姓名,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隔離方式行勞動調解。
  5.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之撤回。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三、爭點及證據整理之結果。四、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之協議。五、依法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六、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七、當事人成立調解之合意。…
  6.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9條 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書面協議。前項情形,法官應於兩造簽名前,先向兩造曉諭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效力。
  7.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0條 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終結期限與期日次數之限制。
  8.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法院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處置者,就當事人應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期限與逾期提出所生之失權效果,應為特定、具體內容之曉諭。
  9.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0.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8條 …一項得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但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書面協議,不在此限。
  11.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1條 …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12.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5條 …收部分裁判費之勞動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者,當事人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所繳裁判費超過原應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一部分為限。
  13.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0條 …重大困難,應釋明之。法院為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4. 司法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 …入使用者帳號、密碼,依系統指示登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及釋明請求之證據等事項。二、使用線上繳費機制繳納聲請費。三、將支付命令之聲請傳送…
  15. 司法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2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16. 司法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2條 當事人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一、臺灣地區:┌───┬─────┬─┬────┬─┬─────┬─┬───┐│高等行│管轄區域│所│高等行政│最│縣(市)別│所│最高行││政法院││在│法院高等│高│…
  17. 司法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3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按該行政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七…
  18.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2條 …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19.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
  20.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4條 …者,按百字計算。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
  21.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8條 …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徵收。需用通譯之人為當事人、參加人、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輔佐人者,不徵收前六項之通譯日費、旅費。
  22.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9條 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斟酌鑑定人相類業務之報酬,計算其費用額,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逕向行政法…
  23.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繳納鑑定費用;如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無收費標準之規定,而又需支給者,應由該鑑定人、…
  24.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智慧財產案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參加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特約通譯、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處所、政府機關與智慧財產案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
  25.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2條 …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
  26.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3條 …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當事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27.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4條 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懲戒法院之訴訟文書,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懲戒法院,其效力與提出文書同;該文書須簽名或蓋章且經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者,效力與提出經簽名或蓋章…
  28.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 懲戒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懲戒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懲戒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應檢附空白之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懲戒法院傳真號…
  29.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懲戒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
  30.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8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時間。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