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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6條 …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2.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7條 …徵收之土地,應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六年內,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但因不可…
  3. 行政原子能法 第1條 為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特制定本法。
  4. 行政原子能法 第17條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
  5. 行政原子能法 第21條 …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主管部檢查。變更時亦同。七、核子原料之使用、廢棄及轉讓,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
  6. 行政原子能法 第22條 …造完成時,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檢查。變更時亦同。八、核子燃料之使用、廢棄及轉讓,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得派員稽查之。
  7. 行政原子能法 第23條 …該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報經原子能委員會審查核准,發給使用執照。四、核子反應器之運轉,應依原子能委員會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隨時派員檢查之。五、核子反應器在建造期間,如變更設計時,或在運轉後因設計修改涉及設備變更時,…
  8. 行政原子能法 第25條 …能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訂定計劃,並購置設備,配發有關單位使用;其偵檢紀錄,由原子能委員會統一審定公布。
  9. 行政原子能法 第26條 …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執照。四、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在使用前,應作游離輻射防護之安全檢查,檢查紀錄應存備查考。五、原子能委員會對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應制定安全規則,並隨時派員檢查之。六、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
  10. 行政原子能法 第32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燃料者。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運用核子反…
  1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3條 …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一、燃料填換佈局、燃耗、使用之參數及分析方法等之綜合說明。二、燃料機械設計與中子設計分析。三、可預見運轉事件分析。四、假想事故分析。五、相關運轉技術規範或運轉限值。前項核能機組換裝核子…
  1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5條 …意後,新設計之核子燃料始得填入核子反應器:一、燃料燃耗限值、使用之參數及分析方法等之綜合說明。二、燃料機械設計與中子設計分析。三、可預見運轉事件分析。四、假想事故與事故劑量分析。五、貯存臨界分析。六、其他受影響之設計基準…
  1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6條 …之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或前條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所使用之分析方法或工具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提出安全分析報告之六個月前,檢送相關之技術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正式使用於安全分析報告。
  14. 行政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其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5. 行政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原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
  16. 行政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5條 …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輸入許可,得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或使用許可。
  17. 行政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可。
  18.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其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9.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燃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
  20.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次檢附輸出許可文件。第一項輸入許可,得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或使用許可。
  21. 行政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租借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可。
  22.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委員研究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23.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3條 …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24.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4條 …委員研究大樓地下2樓及地下3樓設停車場,供委員研究室停放車輛使用,非委員研究室之車輛不得進入。
  25.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6條 …決定之。但連任委員得於前項抽籤前,向管理單位登記優先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其他空出之研究室,不受抽籤之限制。
  26.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7條 為整理委員研究室,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準用前項規定。
  27.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8條 …之設備品質,研究室內所裝置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各種辦公設備,使用人應盡妥善管理之責任,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設備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應負賠償之責。
  28.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9條 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委員名義借用。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2個小時為原則。三、參加人士以委員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四、以上班時間使用為原…
  29.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30.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5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