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類別:立法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委員研究大樓第1至11樓及地下1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28間;青島一館設會議室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