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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包括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等消防機關及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特種搜救隊)、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港務消防大隊)等消防機構之下列人員:一、直轄市消防局副局長、大隊長、副大隊…
  3.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3條 …規定。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職務等階,係指職務列等之最高等階。本標準以警察官職務所定之遴用資格,於相當官等職等人員適用之。
  4.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5條 …隊長、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結業資格。
  5.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6條 依本標準進用非現任消防人員擔任分隊長、災防員、小隊長及隊員等職務,年齡應在四十歲以下。
  6.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條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
  1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條 …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三、…
  1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條 …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適用本標準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以外之規定,以各目為單元,按各目所列…
  1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條 …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
  13.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條 …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
  14.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條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四、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和大於一者。五、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
  1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條 …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1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條 …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2條 …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
  1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5條 …驗時,應使空氣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0.28MPa之標準,其壓力持續二十四小時,漏氣減壓量應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一公斤以下或0.01MPa以下為合格。
  1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6條 …│離開距離(㎜)││├───┬───┤電壓(KV)││最低│標準││├───┼───┼──────────────┤│150│250│7以下│├───┼───┼──────────────┤│200│300│10以下│├…
  2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3條 …)如下: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二、加油站。三、加氣站。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2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14條 …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ι/min㎡)C: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800ι/min)
  2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4條 依本標準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火、冷卻撒水、射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設備,其消防幫浦、電動機、附屬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23.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9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以命令定之。
  24. 行政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實際從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火災調查鑑定等工作所使用之車輛、裝備及其配置人力。
  26. 行政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4條 …數量:1.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全管理辦法)所定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十倍以上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扣除其室內儲槽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之數量,配置如下:(1)…
  27. 行政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
  30.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6條 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多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