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上消防教育結業:
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災防員。
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災防員。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四、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長、分隊長。
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
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結業資格。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