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一編 總則 第3條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