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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 174 頁-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核。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7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教師,其聘任資格、年齡限制,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職員,其聘任資格以合於本部規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加保資格規定之資…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8條 為維持師資之穩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得經本部核准,並經臺灣地區公立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商借現職教師。前項商借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臺灣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二、具中華民國…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9條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統計表、學生及教職員名冊,報本部備查。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1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資格,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生相同。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准予備案及招生後,其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3條 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補助,包括教學設備、對學生學費及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並依本部規定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本部備查。會計年度終了,大陸地…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者,本部得視情節,令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額之獎(補)助或其他輔導措施。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停辦之。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7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附設有幼兒園者,其幼兒園設立標準、課程、設備、招生及師資等事項,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有關課程、設備、招生及其他學校行政組織運作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得準用臺灣地區各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2條 …育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二、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偏遠地區、偏鄉地區及境外。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類科。教學實習採協同輔導者,實習期間實習輔導教師應輔導實習學生進行上臺教學至少三節。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6條 一般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教師至少一人;一百二十學年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有同款第二目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
- 行政教師法 第43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2條 …、發證日期。九、發證機關。十、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並加註國籍或地區。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5條 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之試用教師證書及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明書;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申請程序及應繳納之費用,準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6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8條 …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之審查。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之審查。三、其他與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之事項。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14條 …。依第三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一規定申請核發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因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或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者,其應繳納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前項補助,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各直轄市、縣…
- 行政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轄地區之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需要協助幼兒比率較高者,應優先考量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式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
- 行政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 行政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3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小學校長,除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 行政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4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校長,除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中、小學主任二年以上,或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小學校長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
- 行政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5條 …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 行政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6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二、專科學校音樂、體育、勞作、美術相關科畢業,並曾修…
- 行政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6-1條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為教師缺乏之特殊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滿二十八學分以上,且經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持有畢業證明書者。二、依…
- 行政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7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分者。三、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