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2條 法規: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