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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督學、課長,服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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