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第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設教師證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疑義案之審查。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疑義案之審查。三、其他與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相關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