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