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或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四、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五、取得教師證書後迄今之服務證明影本。六、服務學校為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