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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0 頁-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3條 依前條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因主要載客情況所需之最小乾舷,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艙區載重線。前項所稱之主要載客情況,係客船之若干艙間可兼供載貨及載客之用。但在計算其艙區載重線時,僅考慮該艙間專用於…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4條 在內水航行之客船,除應依照第六章各條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照客船之構造、穩度及艙區劃分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前項客船因噸位、型式、性能或其航線,依規定有不切實際或難以實施時,航政機關得酌予放寬。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5條 艙區載重線係自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甲板線向下垂直量度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6條 艙區載重線之長度、寬度、及其標示辦法,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相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7條 艙區載重線之勘劃,不得以季節性最高標誌而減少其乾舷。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8條 最高艙區載重線,在最高及最低之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間時,如該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高於艙區載重線者,不得予以標示,僅低者得標示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69條 客船依計算所得最高艙區載重線之乾舷,如大於依本規則規定之最小乾舷時,其最小乾舷不予標示,其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之水平線應與最高艙區載重線在同一線上。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0條 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僅須標示一道淡水載重線。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載重線組合而成時,應適用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但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相混淆時,得使用艙區淡水載重線,以FC1表示之。並將本規則所…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1條 艙區載重線,應劃於垂直線之後方,該垂直線應將最高及最低之載重線連結之。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2條 客船之若干艙間,兼供載貨或載客之用時,其艙區載重線之位置,視其營運方式而有差異,除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得以夏期載重線標示外,如該船以主要載客情況所勘劃之艙區載重線則應標以P1,其餘視兼用之情況,標以P2、P3等。但於本規則中…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3條 航行本國外海、沿海或風浪險惡離島間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應依航行國際間船舶規定辦理。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之船舶,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構造及用途,酌予放寬前項規定,但不得低於本章規定。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4條 航行本國內水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依本章規定,在其航程內,水流平緩無風浪危險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構造及用途,將本章各條規定,酌予放寬,並依其強度勘劃載重線。但在任何情況下,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五十毫米。敞口式船舶,無…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5條 航行本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其舯部舷側甲板線、載重方框及載重標誌,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敞口式之船舶,其甲板線之位置,由航政機關核定。僅在內水中航行之船舶,其舯部舷側載重標誌為甲…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02條 航行本國內陸水道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均依照夏期地帶辦理。
- 行政船舶法 第1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 行政船舶法 第10條 …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及第八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勘劃載重線或吃水尺度者,不在此限。五、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前項標誌不得毀壞或塗抹。但為…
- 行政船舶法 第11條 …舶噸位證書。四、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五、船員名冊。六、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七、載有乘客者,其客船安全證書或貨船搭客證書;客船應備乘客名冊。但客船航行於本國江…
- 行政船舶法 第23條 …強度。二、船舶推進所需之主輔機或工具。三、船舶穩度。四、船舶載重線。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五、船舶艙區劃分。但依第三十六條所定規則規定,免艙區劃分者,不在此限。六、船舶防火構造…
- 行政船舶法 第45條 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 行政船舶法 第46條 船舶應具備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船舶法 第47條 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有人應於期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並換領證書。
- 行政船舶法 第48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
- 行政船舶法 第49條 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四、船舶載重超過船舶載重線證書所規定之最高吃水線。
- 行政船舶法 第50條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或船籍國法律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發航,該船船長應向該港航政機關,送驗該船舶之載重線證書或豁免證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一…
- 行政船舶法 第51條 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線、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地帶、…
- 行政船舶法 第60條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 行政船舶法 第80條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尺度。
- 行政船舶法 第84條 …之發給。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之發給。三、船舶載重線之勘劃、查驗及證書之發給。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8條 …或固定惰氣滅火系統。除經認可不得以同等效用裝置代之。但液體船載重噸未滿十萬公噸或油貨兼載之新兼載船載重噸未滿五萬公噸者,得以能在液貨艙內外部噴射泡沫於貨油艙之固定泡沫滅火系統代之。(五)易燃液體船供兼載之用時,除經認可或…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53條 …碰艙壁之前,或直接設於工作通道之下。二、頂部甲板不得低於最深載重線。但客船及特種用途船舶具有優良之通風及照明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三、臥室與貨艙、機器間、廚房、油燈室、油漆室、儲存室、乾燥室、公共浴廁等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