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2條海上航行之客船,除應依照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之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照客船之構造、穩度、及有關艙區劃分之規定勘劃艙區載重…
- 第163條依前條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因主要載客情況所需之最小乾舷,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艙區載重線。前項…
- 第164條在內水航行之客船,除應依照第六章各條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照客船之構造、穩度及艙區劃分規定勘劃艙區載重線。前項客船因噸…
- 第165條艙區載重線係自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甲板線向下垂直量度之。
- 第166條艙區載重線之長度、寬度、及其標示辦法,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相同。
- 第167條艙區載重線之勘劃,不得以季節性最高標誌而減少其乾舷。
- 第168條最高艙區載重線,在最高及最低之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間時,如該季節性載重線標誌高於艙區載重線者,不得予以標示,僅低者得標示之。
- 第169條客船依計算所得最高艙區載重線之乾舷,如大於依本規則規定之最小乾舷時,其最小乾舷不予標示,其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之水平線應與…
- 第170條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僅須標示一道淡水載重線。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載重線組合而成時,應適用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
- 第172條客船之若干艙間,兼供載貨或載客之用時,其艙區載重線之位置,視其營運方式而有差異,除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得以夏期載重線標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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