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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 …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
  2.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10條 …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3. 司法破產法 第5條 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4. 司法破產法 第60條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5. 司法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或視為聲請調解之勞動事件,其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於施行後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行之。前項調解不成立,而經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者,應即送分案,由勞動法庭依個案情狀妥適處理;其依同條第二…
  6. 司法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付調解,其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行之;於施行後移付調解者,亦同。
  7. 司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1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訂定本標準。
  8. 司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9. 司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 …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
  10. 司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5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9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62條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1條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檢察官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33條 …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9條 …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0條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1條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訴及上訴或抗告…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2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4條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5條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6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7條 檢察官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毋庸參與。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9條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0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1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