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母法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5條 本法施行前,已聲請或視為聲請調解之勞動事件,其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於施行後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行之。前項調解不成立,而經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者,應即送分案,由勞動法庭依個案情狀妥適處理;其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或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