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8-2條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撤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
- 第258-3條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
- 第258-4條聲請人於前條第二項後段裁定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經法院通知後,檢察官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其審判程序適用第二編第…
- 第259條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
- 第259-1條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
- 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
- 第262條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第263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之起訴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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