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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1 頁-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應分別互為代理。其僅有一人者,由該庭資深之法官代理其職務。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6條 …、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7條 …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該管事務庭長督導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1條 …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2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該管事務庭長轉陳院長決定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前項公證人,得由法官或具有公證人任用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應定期調閱有關公證案卷,查核有無不適法之公證。前項調閱得指定庭長為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關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紀錄書記官、執達員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得隨時查閱。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9條 …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