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第14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