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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188 頁- 行政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31條 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 行政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9條 …下:一、本處歲出入概算資料之蒐集彙編及預算之編製事項。二、本處分配預算之編製及控制執行事項。三、應付歲出款之申請保留及決算之編製事項。四、本處有關基金會計制度之擬訂及預決算與財務收支審核、編報事項。五、原始憑證之審核,記…
- 行政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 行政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3條 …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
- 行政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10條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9條 …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71條 …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得不按分數,令復原級,並重新計算分數。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74條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之。
- 行政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3條 …參與: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三、曾有脫逃紀錄者。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條 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如下: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保安處分之實施…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保安處分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各高等法院檢察處隨時派員視察。檢察官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應隨時視察,如有改善之處,得建議改善,並得專案陳報法務部。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條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前二項裁…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1條 宣告多數保安處分者,依左列各款執行之:一、宣告多數感化教育,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執行之;有不定期者,僅就不定期者執行之。二、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監護,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條 受處分人經檢查後,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但發見受處分人身體有畸形、身心障礙或痼疾不適於強制工作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9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像等識別之必要事項。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0條 對於受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處分者,為促其改悔向上,應劃分等級,以累進方法處遇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1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即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財物。前項財物,應保管者為之登記保管,除有正當理由得許其使用全部或一部外,於執行完畢時交還,其不適於保管者,通知其家屬領回,如不領回者,得沒入或廢棄之。由保安處分處所以外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2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3條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告知遵守之事項。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4條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5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6條 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務。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之。保安處分受處分人…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8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罹有疾病,應急予醫治,並為必要之保護,其經醫師診斷後,認為有停止工作之必要者,應停止其工作。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之疾病,認為不能施以適當之醫治,或無相當之醫療設備者,得呈請監督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