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5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15條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