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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
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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