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三、曾有脫逃紀錄者。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