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7 / 200 頁-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0條 …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品之檢驗方式,應考量商品與產業之特性、國際檢驗作法、國內商業經營與消費環境、產品責任相關法令或市場監督之執行等因素,並得配合實務運作調整。
-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五、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委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
- 行政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均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五、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委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
- 行政溫泉法 第14條 …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一以上原住民。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
- 行政溫泉法 第17條 …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前項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之程序、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溫泉法 第20條 …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 行政溫泉法 第28條 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水利法 第60條 …記。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3-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第一項土地…
- 行政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2條 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對象,以經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自來水營運單位或縣(市)政府核准之自來水合作社為限。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項第八款所稱漁船(筏)、舢舨,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農田及魚塭受災救助。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救助民眾受災時生活,仍得視情形比照或另行訂定標…
-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自前條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4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0條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6條 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6條 申請設置經營漁船加油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建:一、申請書。二、設站基地與加油碼頭及其間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三、漁港、商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發…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表檢查漁船加油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8條 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9條 漁船加油站之經營,以供售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及漁業訓練船之船用燃料及附屬潤滑油脂為主,並以兼供經營娛樂漁業漁船、遊樂船舶及其他經漁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用燃料為限…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3條 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變更事項以外…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1條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金門縣或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一、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
-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2條 再生水經營業及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之供自行使用者(以下簡稱供自行使用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查維護手冊,辦理再生水設施之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
-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作成之檢查紀錄,於當年度七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將前六個月之紀錄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方式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檢查紀錄應依附件一格式製作,並自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4條 再生水經營業應將水量自動監測設備所測得之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及再生水供應量,依附件二格式製作水量紀錄;供自行使用者之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亦同。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應依前項規定,逐日製作水量紀錄,並於每月二…
- 行政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2條 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對象,以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當地電業或縣(市)政府核准之電力合作社為限。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3條 …天然氣經扣除漏氣損耗量後之數量。十五、基準風險貼水:考量事業經營環境與風險,而計算之風險報酬。十六、有效稅率:事業當年度所得稅費用占稅前淨利之百分比。十七、分離會計:將事業之各項成本、收入、資產與負債等項目,分離至各項天…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6條 …包括各項長短期投資、資產重估增值、出租資產、閒置資產及其他非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必要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