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8條 法規: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8條 經營漁船加油站業務者取得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妥各項證照,並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