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4條 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