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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堅持撤回之情形。請求人所為前項表示,應記明筆錄,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請求人、代理人未到場、拒絕簽名、無法通知或拒絕繳納撤回費用時,公證人應記明事由或作成筆錄附卷。
  2.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條 …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移送機關之代理人。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或自律、評鑑、人事審…
  3.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1條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但人數不得逾三人:一、律師。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之人。
  4.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3條 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庭。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庭。前項代理人,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5.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4條 選任辯護人或委任代理人,應向職務法庭提出委任書。
  6.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6條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住所或居所。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四、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五、適用法律上之陳述。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八、年、月、日。
  7.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8條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
  8.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9條 …人顯有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或依第十三條委任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9.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1條 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員。前項應受送達人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庭,或其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庭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第一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到…
  10.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7條 …事項之處理: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11.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2條 …。二、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書記官之職稱、姓名及移送機關或其代理人、被付懲戒人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通譯之姓名。三、被付懲戒人未到場者,其事由。四、如不公開審理,其理由。五、移送機關陳述之要旨。六、辯論之要旨。七、證人或鑑…
  12.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1條 …異。裁判書之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與下列機關及人員:一、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司法院或法務部。二、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三、銓敘機關。四、轉任之職務所屬機關…
  1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0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八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 前三條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訴訟代理人之選任,以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為限。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條 …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1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條 …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69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1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2條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4條 …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6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條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4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25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9條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